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,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,依法查清事实,分清责任,同时主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调解,对其工作,当事人应给予充分的尊重,并尽可能地配合有关交警办案。我们有一个当事人,其女儿在天津因车祸受伤。他以前从没来过天津,我们在医院见到他时,他对我们发牢骚说:“我已来天津十天了,为啥交警不能向我书面报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责任认定及赔偿方案?为什么妇联不为我女儿维权?”他的这种情绪直接影响随后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,他天天打电话要办案交警给他书面处理方案,要看现场照片,并对办案交警使用过激语言,他的这种做法和行为方式即使普通人都无法忍受,何况对一个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呢?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,其女儿与车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,这位家长顿时无话可说。 这位家长经常对我们说的一句话是:“我来天津是来看我女儿的,不是拿着铁锹来挖金子的。”在他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天,我们恰好在医院遇见他,他不停地自言自语,前后精神状态完全不同。 最后,伤者因医疗费过大,农村户口,承担同等责任,基本上没有拿到什么赔偿。 我们认为这位家长在与交警部门打交道时,其行为及语言方式是极其不对的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办案,争取较轻的责任,而不是一路指责抱怨。 尊重交警的工作,配合交警办案,是我们处理交通事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。 配合交警办案,不是被动配合,而是积极主动配合,提供有关证据,尽量使车方承担更多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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